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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身份证号:################,##市##########工厂经营者,地址########################。
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2014]东环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2014]东环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1、申请人在####市开设的#########工厂已于2011年办理完毕环保手续,并经####市环保局批准颁发了环保证书。申请人在运营过程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斥巨资购置、安装和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并始终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运营以来未发生过任何环境污染事故。
这表明申请人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工厂征收、拆除前,所有生产设备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因莞惠城际轨道交通谢岗段开发建设,申请人的工业厂房、宿舍及地面附着物需被征用。申请人积极响应并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了被征用的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并拆除了厂内生产设备。因时间紧迫,拆除后并无工作场地。停工三个月后,不得不在原有厂房旁搭建小型临时铁皮房进行打样及小规模生产,以应对之前未完成的少量订单,生产设备也由五台改为两台。在此期间,企业经营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很小。
因此,申请人建造简易工厂进行临时小规模生产的行为,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所致,不属于申请人的主观过错。
3.申请人已尽最大努力,积极消除和减少临时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