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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处罚决定书与上位法规定不符,应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24-06-19

(四)在人口密集地区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子、灰渣等物质,未采取防止燃烧、防尘措施的。”两者对处罚范围规定不同,应当适用上级法律的规定。

综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五万元罚款,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称,明显过重。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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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没有考虑申请人的客观经营困难,也没有参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应当减轻或者减少行政处罚的规定,且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存在错误。因此,该处罚决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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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挚地,

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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