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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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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工作

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识到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其重要职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履行好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行。

二、改革运营管理体制,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要按照国务院以及发改委、建设部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划清政府与污水处理企业的责权,使企业逐步成为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实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与作业的具体管理工作,但要加强对企业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各城市要积极推行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制度,政府通过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是对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其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对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推进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节约用水,控制水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字[1994]第330号)的规定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申请和批准程序,并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保障各类城镇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的安全、正常运行。

四、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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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2003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城市要按照《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规定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特别是积极协调地税部门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并按规定将收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及使用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监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监管,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监督企业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检测,并在完善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和报表的基础上,按期(月、季、年)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各城市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有关数据报送省建设厅;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陕西省城市供水监测网”各监测站等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检测;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施监管。在严格监管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的核定工作。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加强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为提高污水处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加强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

建城[2004]153号

陕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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