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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放污染物 漳州2家科技公司被处罚

添加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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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漳州4月20日讯(本网记者 林永清)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及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未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正常运行,日前,福建晶怡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被处罚。

去年12月22日,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建晶怡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有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有运行,废水排放口有排水,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监测人员在废水排放口取水样1瓶,根据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中化学需氧量数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排放限值。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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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0日,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项目及厂区环保设施承包合同,由该公司负责运营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厂区污水处理及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承担超标、设施等问题导致的环保违法责任。

2021年5月27日,漳州市长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监督帮扶组成员依法对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前处理、无氰碱铜、酸铜工段配套的编号为DA04-2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镍系、铬系工段配套的编号为DA04-3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2.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在该公司生产废水总排口、含镍废水设施排放口、含铜废水设施排放口、含铬废水设施排放口和厂区外排东安路污水井分别采取水样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为生产总排口总铬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含镍废水设施排放口总镍等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含镍废水设施排放口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元;对未保证运营的漳州建霖实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正常运行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3750元。对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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