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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与安保平台

添加时间: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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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产品道路运输承运服务规则

[公布日期:2022.6.1]

[生效日期:2022.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运单位在物流与安保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义见本规则第六条)上进行的承运服务行为,维护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承运单位在平台上进行的产品道路运输任务承运服务(以下简称“承运服务”),均需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承运服务”定义见本规则第六条。

第三条 本规则是在《物流与安保中心平台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就承运服务做出的专项规定,是平台各项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对承运服务的规定如有未尽之处,参考适用平台服务协议的其他相关规定,尤其是平台其他类似交易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平台用户完成承运服务相应交易角色的申请流程、或者以任何方式发起或参与本平台的承运服务,即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接受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全部内容。在阅读本规则的过程中,如果不同意本规则的全部或其中任何条款,用户应立即停止申请相关交易角色,或向平台申请取消业已取得的相关交易角色,并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承运服务相关服务。

第五条 由于法律法规变更或平台业务需要,本平台将不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依法提前公告。如用户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全部或其中任何条款,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承运的相关服务,并向平台申请取消业已取得的相关交易角色。如平台用户在规则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本平台承运的相关服务,即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接受并承诺遵守修订后的规则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定义

平台:指物流与安保中心平台,包括网页版(网址:)和军工物流APP。

用户:指按照平台用户注册流程完成注册的所有企业。

托运单位:指在平台上登记任务或发布物流需求,委托承运单位承接任务的法人单位。

承运单位:指具备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承接物流需求且承担具体任务的法人单位。

承运资源:指在平台上注册并提供承运服务的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

运输任务:指托运单位委托承运单位完成产品道路运输的任务。

承运服务:指承运单位响应托运单位的物流需求,承担运输任务,提供物流、安保押运服务。

平台规则:指包括在平台“公告中心”“规则中心”板块内所有已经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全部规则、解读、公告等内容。

第二章 角色和承运资源注册

第七条注册

承运单位在平台注册运输类角色和承运资源时,需完成规定的注册程序,按要求登记上传信息,通过平台审核后方可提供承运服务。

第八条信息登记

(一)承运单位信息登记上传的内容主要包括:承运单位信息、道路运输车辆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提供的证照(证件)应清晰有效,信息填写的和证照(证件)内容一致。

(二)承运单位应如实、完整的登记上传本单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员证明》等。

(三)承运单位应如、完整的登记上传道路运输车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车辆规格及关键参数、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保险情况、经营范围、《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道路运输证》等。

(四)承运单位应如实、完整的上传从业人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政治面貌、从业经历、保险情况、从业范围、《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对于登记的信息,承运单位应保证已取得相关人员的明确单独同意后,方可向平台提供。同时平台有对承运单位获取相关从业人员单独同意的情况进行核实的权利。

(五)承运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平台注册本单位的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确因运输任务需要而选择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承担运输任务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应当经由托运单位明确同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等特殊物资的承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挂靠承担运输任务。

第九条信息审核

(一)平台对承运单位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不作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信息使用方应自行对承运单位信息进行核实,由于信息错误、虚假等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承运单位自行承担。

(二)平台在承运单位最后一次提交信息登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承运单位登记的信息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平台将驳回其注册申请:

1.未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2.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的;

3.登记的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4.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或有涂改伪造痕迹;

5.提供的证照(证件)已过期;

6.承运单位有违反经营诚信、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而已进入平台失信黑名单的;

7.承运单位、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进入平台失信黑名单;

8.其他不符合平台规则的情况。

(四)平台对经营和从业资质证件的有效期进行动态实时核查。承运单位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产品道路运输押运证》等相关证件过期的,平台将自动冻结该单位账号或承运资源。证件到期前,平台将通过短信等形式告知提醒。承运单位账号或资源被冻结后,承运单位需在平台上更新有关经营或从业证件及信息后,方可恢复承担任务的权限。

(五)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对登记信息进行核验审查,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

(六)未通过平台审查的,将无法在平台线上承接或登记执行运输任务。

第三章 承运服务要求

第十条承运单位承运任务前的要求

(一)承运单位应按照有关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担运输任务。确保提供的服务不得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二)承运单位不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并签订相关合同。任务涉及国家秘密的,承运单位和从业人员还应与托运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三)承运单位应当选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承运任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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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运单位应当选用从业资格与车辆车型和货物性质匹配的从业人员承运任务,并要求从业人员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承运单位起运任务前的要求

(一)承运单位应针对运输货物性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道路运输车辆及其相关设备的外观、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车辆及其设备处于安全有效状态。对驾驶员进行运输安全保密告知。

(二)运输危险货物前,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202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2018)等制度标准,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确认车辆已按照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设施设备、消防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

(三)承运单位应对托运单位提供的运输任务证明材料和相关手续进行检查,对涉密或不便查阅的文件要做到提醒,禁止在托运单位手续不齐全时起运任务。

(四)承运资源的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平台上完成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 承运单位执行任务的要求

(一)承运单位应按照经托运单位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使用批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执行任务。执行任务中如需变更路线,应提前向托运单位汇报;如需延长任务执行时间,应提前报托运单位做好相关信证的延期操作;如需变更车辆或从业人员,应立即暂停执行任务,并通知托运单位,待重新办理任务手续后方可继续。

(二)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道路运输车辆有通行区域、时段限制措施的,或因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况对车辆有临时限制措施的,承运单位应遵守其规定。

(三)承运单位执行任务时,其驾驶员应按《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 1773-2021)安全文明驾驶。平台将通过监控平台对道路运输车辆行驶状态和驾驶员行为进行动态监控管理,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承运单位和驾驶员应及时响应预警信息和监控人员的指令。

(四)发生突发事件或事故后,承运单位应按照平台规则和相关合同约定及时配合托运单位和平台进行合理处置。

第十三条承运单位执行任务中产生的损失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自行承担。由于承运单位的原因导致平台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平台有权向承运单位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承运单位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平台培训,认真学习培训内容,提升业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平台根据有关考核标准对承运单位和资源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定期通报,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不合格承运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冻结其在平台账号的有关权限;对于不合格的承运资源,将直接冻结。

第十六条被冻结的承运单位和承运资源,平台依法依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合格承运单位不得新增、修改、删除任何承运资源或在平台承接运输任务;不合格承运资源不得在平台承接运输任务。

对于不合格的承运单位,待其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行政、经济责任,且相关负责人应参加、通过平台组织的培训考试,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后,提交合格且符合要求的信息资料、整改方案及实施效果,由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相关权限。

对于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参加、通过平台组织的培训考试,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后,提交合格且符合要求的信息资料,由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十七条 对于连续考核不合格、未完成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的承运单位和承运资源,经核实后列入平台失信黑名单,做退出处理。退出后的承运单位及其资源永久不得在平台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基本考核标准:

(一)承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记为不合格:

1.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执行运输任务,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且负主要责任的;

2.伪造、篡改、隐瞒任务真实信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件承担、执行运输任务的;

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4.存在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5.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恶意竞争的;

6.按照平台规则,考核分数未达标的;

7.其他违反平台规则的。

(二)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记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的,且负主要责任的;

2.伪造、篡改、隐瞒真实信息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执行运输任务的;

4.超越经营资格证件核定范围执行运输任务的;

5.其他违反平台规则的。

(三)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记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且负主要责任的;

2.伪造、篡改、隐瞒任务真实信息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执行运输任务的;

4.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执行运输任务的;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6.按照平台规则,考核分数未达标的;

7.其他违反平台规则的。

第五章 责任限制和追究

第十九条 平台对承运单位提交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如进行审核的,其目的仅限于在平台法定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内,保证平台运行安全。平台的审核范围仅限于各参与方提交的信息和资料在形式上的完整性以及字面信息的一致性。由于信息网络环境下信息与承运服务相分离的特点,平台无法逐一审查与承运服务相关的全部信息,以及该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准确性。平台基于承运单位提交的信息和资料作出通过审核的决定,不意味着对此等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作任何意义或程度上的确认或保证,也不意味着承诺对托运单位及其他信息使用方因信赖此等信息和资料所作出的决策而导致的损失或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承运单位在平台注册登记,不是与平台结成或创设任何代理、合伙、合营、雇佣与被雇佣或特许权授予与被授予的关系。平台对于操作和发布的涉及商务、业务或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的内容没有保证责任。承运单位不得任何明示或暗示对外宣传和承揽业务,如经发现,平台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将冻结相关承运单位及承运资源,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运单位执行受平台动态监控的任务时,因自身原因造成运输任务脱离平台动态监控的,应当立即暂停任务并报托运单位和平台处置;擅自继续执行脱离平台动态监控的任务时,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配合上级管理单位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运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信息泄露或违反保密承诺书规定的,平台不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并将配合上级管理单位追究相关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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