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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 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和道路客运 行业驾驶员安全承诺安全教育大检

添加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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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和道路客运

行业驾驶员安全承诺安全教育大检查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在道路客运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5〕57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和道路客运行业驾驶员安全承诺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所有道路运输企业,重点是“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和客运站。

二、检查内容

(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1.制度建设:检查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办法》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1)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5)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等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2.监控人员配备:检查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办法》,配备、配齐专职监控人员:

(1)按照监控平台最低不少于2人,每接入100辆车增设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2)组织监控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3.实时监控和管理:检查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办法》,做到:

(1)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其中,客运车辆应当按照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进行设置;

(2)监控人员按照设置的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的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的时间等,在所属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监控;

(3)监控人员对监控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和夜间行驶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违规变更行驶路线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4)监控人员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必须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5)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必须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4.车载终端:检查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办法》,做到:

(1)对符合安装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全部安装车载终端;

(2)定期检查、维护车载终端,确保正常使用,并保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期间实时在线;

(3)对车载终端存在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客运驾驶员安全承诺活动

检查道路客运企业是否按照《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做到:

1.以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为载体,建立健全并严格履行客运驾驶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道路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严格安全教育纪律,有计划有目的地通过观看交通安全警示片、评析讲解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组织专题学习、邀请专业人员家授课等形式,组织客运驾驶员开展好交通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常识、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学习,不断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和职业责任感,增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自觉性,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自觉把保护乘客生命安全作为企业和驾驶员的最高职责。

2.认真组织开展客运驾驶员安全承诺活动

(1)每一位客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人员都要熟知“五不两确保”内容;

(2)客运驾驶员必须在每一次发车前,向乘客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承诺,承诺在驾驶过程中做到“五不两确保”,并当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的监督;

(3)要通过持续深入组织开展好客运驾驶员安全承诺活动,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道路客运企业要通过典型示范、考核评比等方式方法,持续深入组织开展好客运驾驶员安全承诺活动,不断强化客运驾驶员的职业责任感和神圣感,使安全驾驶的意识入脑入心,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形成安全文明出行的道德规范和良好风尚。

三、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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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为道路运输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接本通知后,各地要迅速组织辖区所有道路运输企业法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召开大检查动员专题会议,在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和《通知》的基础上,部署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制度,落实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2015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为各地检查整改阶段。各地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和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内容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对照检查内容逐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教育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各地要在大检查过程中,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完善联合检查及监管机制,为今后持续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阶段:2015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为复查阶段。省安委会组织工作组,采取暗访、随机抽查的形式,对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的问题,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各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建立健全道路客运行业安全承诺安全教育机制,是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系统上发挥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营过程的监督作用,增强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在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过程中,破解难题,推动我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实现由被动预防向主动预防、科学预防的突破性转变。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把大检查工作作为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夯实基础、着眼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道路运输企业作为交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执行各项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督。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稳步推进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亚林任组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杨廷仁、省公安厅副厅长胡祖俊、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蔡继发任副组长的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好本地区的大检查工作。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大对各地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

(三)依法履职、联合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道路客运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云安办发电〔2015〕15号)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运管〔2015〕418号)等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和任务,认真履职,信息共享,加强协作配合。通过扎实有效的联合大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表附后),摸清辖区道路运输业管理现状,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台账,为今后实施常态化检查、常态化监管奠定基础。同时,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办法》和《通知》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1.交通运输部门

要依照道路运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严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2)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3)道路运输企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4)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5)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6)违法从事道路经营活动、客运车辆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客运站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等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8)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2.公安交管部门

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加强道路巡逻管控,严查以下交通违法行为:

(1)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超速、违法超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道、违法停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规定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2)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交通违法行为

(3)要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实施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4〕413 号),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1201-2014)规定的交通违法取证程序和要求,通过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3.安全监管部门

(1)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及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依法牵头组织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调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

各地要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宣传普及《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的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通知》中明确的“五不两确保”承诺内容,并公布部门、企业受理群众举报的联系电话,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营造人人关注交通安全、人人参与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增强道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检查期间,各地要在11月11日前,将第一阶段工作情况,12月10日前,将第二阶段工作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联系人及电话:省安委会办公室,周祖峰,0871-;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李丕光,0871-;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杨劲松 ,0871-。

附件:云南省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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